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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
- 1 本府為清理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中華民國34年1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提出申報,公告週知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
- 2 本府為清理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及建物,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申請贈與,公告週知。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3 本府為清理以神衹、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提出申報,公告週知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4 公告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經清查本市符合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5 公告經清查符合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者,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6 公告經清查符合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者,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7 公告清理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8 公告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且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之土地及建物,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依規定提出申報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9 公告清理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贌耕權、賃借權或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10 公告中華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