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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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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答客問

  •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申辦撥用時,應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
    至於有償無償之劃分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函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

    法令連結-->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用地及地價科
  • 一、 買受人違規換約轉售,按交易戶(棟)數處50萬-300萬元罰鍰;違規刊登換約廣告,除處前開罰鍰外,並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按次罰。

    二、 銷售者(建商)違規同意或協助買受人換約,或受託刊登換約廣告,同上開處罰。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限制換約規定,不以住宅用房屋為限。住商混合或商業使用之預售屋或新建成屋,也同樣受限制換約轉售之管制。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一、 經地方政府審核符合得換約之規定,發給核准函之有效期限為2年,並自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二、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不得申請廢止核准。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買受人符合得讓與或轉售情形並經核准者,其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2年以1戶(棟)為限。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一、 對買受人之限制:

    112.7.1以後,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原則不得將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及自行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二、 對銷售者之限制: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如建商),原則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一、 檢舉案件以實收罰鍰總金額30%發給檢舉獎金,最高以新臺幣1,000萬元為限。

    二、 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30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三、 檢舉人自前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逾3個月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民眾發現不動產銷售、買賣或實價登錄有下列4大類違規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事證前,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可依法發給檢舉獎金:

    一、 實價登錄逾期或不實申報

    二、 110.7.1以後違反禁止紅單轉售之規定

    三、 112.7.1以後違反限制換約之規定

    四、 112.2.10以後違反禁止炒作之規定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一、 散布不實資訊,例如散布不實成交價格、不實市場成交行情或不實銷售量等,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二、 通謀虛偽銷售手法,例如利用人頭排隊、假客戶付訂金或簽訂虛假購屋預約單、不動產買賣契約,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表象。

    三、 違規銷售行為,例如違規潛銷、提供協助違法換約預售屋/新建成屋、建立換約轉售平台/通路等明顯影響市場秩序。

    四、 連續買入,例如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連續買入不動產,明顯影響市場秩序。

    五、 壟斷轉售牟利,例如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明顯壟斷轉售牟利。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指建物用途有住或住宅字樣,認定方式:

    一、 成屋:依建物登記謄本

    二、 新建成屋:依使用執照

    三、 預售屋:依建造執照

    請注意:

    一、 非作「住」或「住宅」使用,需自行舉證

    二、 建管前提供當年度房屋稅非屬住家用,不適用

    三、 「住商用」、「住工用」等混合使用或用途空白,不適用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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