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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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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答客問

  • 1、都市土地係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

    2、非都市土地係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3、前項範圍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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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每宗土地,應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新登記土地或遺漏編定之土地,應依照前述規定補辦編定。

    二、至於非都市土地可以辦理註銷編定之情形有二種:

        1.經核定公告發布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內之非都市土地。

        2.土地滅失之非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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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非都市土地劃分11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102年10月23日新增)、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其下編定為19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海域用地(102年10月23日新增)、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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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區域計畫法」等規定,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如下:

    一、定期變更: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區域計畫每5年定期通盤檢討後須變更分區的土地,應依變更分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分區類別。

    二、隨時變更:

    (一)申請開發案件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二)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各目的事業所需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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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電子謄本使用電子簽章及電子憑證機制,透過數位電子簽章取代傳統書面文件及簽名、蓋章制度。依據電子簽章法賦予其一定之法律效力,亦即與紙本之地籍謄本具相同效力。

    目前地政電子謄本已於網站提供受理單位辦理查驗功能服務,網址:https://ep.land.nat.gov.tw/EpaperDoc/MainNew,民眾可提供列印出之紙本謄本最後頁之檢查號資訊或依網站領件區謄本「申請進度查詢」裡下載之加密檔上網辦理查驗,系統即會回應該謄本之完整資訊於網頁上提供查閱比對。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測繪處理科
  • 1.地政電子謄本是電子簽章法通過後,政府地政單位為落實免書免謄本證之政策,使用政府GCA電子憑證作為網路核發之謄本有效性識別。
    2.經由網路所核發之各類地政電子謄本,和一般謄本的差別,是此類謄本的真偽識別,主要在於民眾自行上網申領下來之含有電子簽章之地政電子謄本,若將地政電子謄本解開電子簽章後列印,其內容內會有一行謄本檢查號或二維條碼,讓取得謄本的單位或機關可以上網去驗證該份謄本的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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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申辦撥用時,應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
    至於有償無償之劃分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函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

    法令連結-->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用地及地價科
  • 一、 買受人違規換約轉售,按交易戶(棟)數處50萬-300萬元罰鍰;違規刊登換約廣告,除處前開罰鍰外,並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按次罰。

    二、 銷售者(建商)違規同意或協助買受人換約,或受託刊登換約廣告,同上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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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限制換約規定,不以住宅用房屋為限。住商混合或商業使用之預售屋或新建成屋,也同樣受限制換約轉售之管制。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一、 經地方政府審核符合得換約之規定,發給核准函之有效期限為2年,並自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二、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不得申請廢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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