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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作業程序
- 1 本市開業之地政士事務所應於111年6月1日前,完成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並報請本府備查。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2 內政部111年3月9日台內地字第11100123142號函修後定稿之「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範本1份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科
- 3 地政士登記助理員申請僱傭、解雇申請作業程序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4 地政士開業及變更證書申請作業程序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