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政士登記助理員申請僱傭、解雇申請作業程序
地政士登記助理員得受託向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及領件工作,但登記機關認有必要時,仍得通知地政士本人到場。
前項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地政士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者。
三、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地政士事務所服務二年以上者。(於律師事務所服務之時數亦可累積)
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以二人為限,並應於僱傭關係開始前或終止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政士公會申請備查,並檢附下列文件。
檔案下載
- 地政士登記助理員備查申請書 ODT 21.53KB,下載98次,MD5:DE16D0A827B013E1F1B26E4B63721940
- 發布日期:2017/07/1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12
- 點閱次數: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