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基隆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 Department of Urban Development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

102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內政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依據內政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規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自行實施更新之補助對象共分為三類:更新團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案之受理申請窗口為本府都市發展處。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450萬元;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補助經費,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45%,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更新之更新地區,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75%,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經費之項目如下: 一、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修繕工程。 二、老舊招牌、鐵窗及違建拆除。 三、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 四、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 五、屋頂防水及綠美化。 六、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七、提高建物耐震能力。 八、其他因配合整體整建或維護工程之完整性,經審查同意之必要工程項目。 本年度共分3次受理,本府第1次截止收件日期為102年3月6日(星期三)、第2次截止收件日期為102年6月7日(星期五)、第3次截止收件日期為102年9月6日(星期五),收件截止時間皆為下午17時;有關「102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申請補助作業須知」及相關規定,可參考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網站(網址:http://www.klcg.gov.tw/urban/index.jsp)「檔案下載區」下載,歡迎各界踴躍申請。
  • 發布日期:2013/11/1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19/03/04
  • 點閱次數:40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