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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七、二十八、四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依法將本公告之都市計畫圖及樁位成果圖、表,實貼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公告欄內公告三十天(自發文日起算),並將本公告刊登聯合報一天。 二、凡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請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複測,其申請複測之程序,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辦理。 三、公告範圍內因都市計畫變更而不適用之樁位併本公告廢棄。
公告「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深澳坑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等2案都市計畫樁位成果。
- 發布日期:2015/12/1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15/12/16
- 點閱次數: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