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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 Department of Urban Development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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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都市計畫倉儲區文化創意產業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基府都國壹字第1110256926號函頒全文6點

一、  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倉儲區文化創意產業之土地使用申請案件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權責單位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處,受理本市都市計畫倉儲區文化創意產業土地使用之申請。

三、  本要點所稱文化創意產業,係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產業。
為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本市文化局應公告本市都市計畫倉儲區土地使用之文化創意產業類別與申請資格。
 

四、  申請倉儲區為文化創意產業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變更申請者亦同:

(一) 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構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本府公告之倉儲區編號、基地面積、申請事由或變更事
  由,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
(二) 土地(含建物)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三) 計畫書,載明申請文創產業使用之整體規劃及特色說明。
(四) 其他相關文件。 
 
五、  前點申請案之審查,由權責單位會請本市文化局及本府相關單位依基隆市都市計畫倉儲區申請設置文化創意產業審查項目表
(附表)所列審查項目逐項審查。

前項審查,必要時,權責單位得召開審查會議就下列事項討論決定之:

(一) 釐清計畫是否符合文化創意產業。
(二) 基地使用規劃與影響檢核。
(三) 其他經權責單位審認有必要事項。
 
六、  倉儲區申請文化創意產業使用經核准者,使用期限以十年為限。但使用期限屆滿前,已申請都市計畫變更為相關分區並進入法
定程序者,得展延至都市計畫發布實施為止。

變更申請經核准者,其使用期限應與原申請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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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 PDF 320.79KB,下載69次,MD5:998B875CD664B6E297B62677534B7E87
  • 發布日期:2022/12/1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國土計畫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1/31
  • 點閱次數: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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