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隆市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學費二分之一」 實施計畫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協助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考選部舉辦之高、普、初、特考等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各項國家考試,以取得就業 資格,促進其就業。
三、申請對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年齡在18歲以上非現任公職者。
四、申請資格:未曾接受與公職考試補習相同性質之補助暨未曾獲得中央或地方政 府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自力更生及職業汽車駕駛考照訓練費用者。
五、申請程序:
(一)凡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1份逕向本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登記,依申請順序受理報名,額滿為止。
(二)申請人應在繳交參加政府立案之職訓機構、學校、補習班等所開設以就業為目的之班次課程學費或購買函授教材12個月內,於課程結束並考完試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每人一次為限。
(三)未於前項規定參加課程者視同放棄,由後補人員依序遞補。
六、補助名額:本計畫預計補助名額6~8名,並得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之。
七、補助金額及標準:
(一)每人依實際繳納學費2分之1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15,000為上限。
(二)申請人如同時為列冊之低收入戶,則不受前項補助學費2分之1規定之限制,最高補助金額以30,000元為上限。
(三)申請人如有以不實證明冒(溢)領情事經查獲者,除予以追回補助款外,申請人及開具證明單位須負法律責任。
八、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 報名表、申請書、切結書、領據各1份。
(二)身心障礙手冊及身分證影本各1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證明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
(四)報名繳費收據正本1份(並應貼印花稅票,以每千元貼足4元計算)。
(五)上課證明1份(函授者免附)。
(六)准考證正本(須監考官加蓋到考證明)或成績單正本1份。
(七)轉帳存摺影本1份。
九、申請補助款期限:申請人最遲應於113年12月10日前提出,逾期不受理。
十、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預算支應。
十一、實施期間:本計畫自核定日起實施至113年12月31日止。
十二、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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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基隆市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學費二分之一(報名表) ODT 7.7KB,下載25次,MD5:D1B9206304E13740556ED309787D0F26
- 113年度基隆市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學費二分之一(申請書) ODT 9.81KB,下載20次,MD5:14FEEDF89AB0410D43A80B10264EEC35
- 113年度基隆市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學費二分之一(領據及切結書) ODT 6.23KB,下載24次,MD5:805C541BEECB9D57A0892267CE1AAEF7
- 發布日期:2024/03/2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3/29
- 點閱次數: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