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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管理找合法 安心收租有保障
依107年6月27日施行的租賃專法規定,包租代管業應經許可及取得登記證始能營業,但對於專法施行前已經營包租代管業者,給予2年營業緩衝期,並以於109年6月26日到期,因此未取得營業登記證之包租代管業者,不得再執行包租代管業務。
合法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加入地方公會,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對於相關法令更為熟悉,相關主管機關更會對業者不定期稽查,以維護交易市場安全,是房東房客應委託合法租賃住宅服務業者管理不動產,相關合法業者資訊可自本處網站查詢(https://www.klcg.gov.tw/tw/klland/2315-111077.html)。
對違法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房東房客倘有發現可檢附相關資料逕向本府舉發,經確認屬實,最高可處以20萬元罰鍰。
對於經紀業者居間媒合租賃案件,負有申報交易資訊義務,房東房客倘發現有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實價登錄)申報不實之情形,亦可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舉發。
- 發布日期:2022/06/15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7/21
- 點閱次數: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