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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申請人除依內政部99年8月9日台內地字第0990160621號函檢附證明文件或申請人切結無上開規定外,其認定標準得參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3年3月1日陸法字第0930003531之1號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行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成員」之事項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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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4/05/1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7/19
- 點閱次數: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