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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價金公告
- 1 為鄭林金蓮及鄭文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2 為張秋霞、詹穎裕及詹秉毅等3人 (應繼分各6分之1)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規定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及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囑託登記國有之第二次標售底價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3 為毛吳燕雪女士 (應繼分70分之1)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4 為毛吳燕雪女士 (應繼分14分之1)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5 為毛吳燕雪女士 (應繼分14分之1)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6 為詹宏仁先生 (應繼分各2分之1)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規定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及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囑託登記國有之第二次標售底價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7 為紀學亮、紀學勇、紀學成及紀麗玉等4人 (應繼分各70分之1)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8 為紀學亮、紀學勇、紀學成及紀麗玉等4人 (應繼分各350分之1)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9 為吳敏宣女士 (應繼分14分之1)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10 為吳敏宣女士 (應繼分70分之1)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