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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106年度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業已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週知
有關本府辦理106年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其標脫土地價金業於107年06月06日存入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基隆分行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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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8/06/1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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