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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不動產估價師業務稽核及服務管理,新增3項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檢查事項
為有效管理及稽查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業務之執行,納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有關開業證書之效期及換照應備條件等檢查項目,除可每年掌握及提醒受檢之不動產估價師外,並可瞭解是否完成法定專業訓練時數(36小時)及其受訓之機構是否業經中央申請認可,避免於開業證書效期屆滿申請換照時,發生申請條件不符規定等情事。
增列3項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檢查紀錄表【其他檢查事項】檢查項目:
(一)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內,截至業務檢查止,估價師陳述參加
機關(構)或學校團體辦理之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課程共計 小時。
(二)估價師是否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
(三)估價師於業務檢查時,是否備齊完整受檢資料(含書面資料或電子檔)。
修訂後之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檢查紀錄表,歡迎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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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檢查紀錄表(空白)1030430修 PDF 169.38KB,下載340次,MD5:F8688F0E50FD1DEC42F8E7BE9272C4BC
- 發布日期:2015/02/0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7/16
- 點閱次數: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