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宣導事項
營造業宣導事項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營造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00萬~500萬元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未依規定處20萬~100萬元罰鍰。
※營造業停業、復業及歇業時,應將「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註記;未依規定處10萬~50萬元罰鍰。
※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5年應申請複查;未依規定處10萬~50萬元罰鍰。
※營造業辦理變更登記,申請書(土木包工業登記申請書/綜合營造業登記申請書/專業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申請變更登記;未依規定處2萬~10萬元罰鍰。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營造業法第32條所定工地主任及第35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未依規定予以該土木包工業3個月~2年停業處分。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1、第41條第1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2個月~2年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營造業法第30條第2項、第31條第5項、第3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或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
※營造業應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1年或最近1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營造業承攬營繕工程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如下:
土木包工業承攬本法第3條規定造價限額內之小型綜合營繕工程,含有本法第8條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其專業工程項目金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土木包工業自行施作:
一、含有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或地下管線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下。
二、含有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帷幕牆工程或環境保護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
三、含有庭園、景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四、含有防水工程項目之金額在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土木包工業承攬前項各款專業工程項目一項以上,且各項工程金額及造價限額符合前項各款及本法第3條規定者,土木包工業得自行施作。
※另依106.3.30基府都建貳字第1060110308B號公告,土木包工業承攬基隆市轄區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之規模範圍,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10.5公尺以下,無附建地下室。
二、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2.5公尺以下。
三、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3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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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07/0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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