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管理科-淨值申報相關書表及申報注意事項
為確保營造業者依據本國《營造業法》第23條相關規定進行淨值申報,申報內容為前年度6月1日至今年度5月31日止「未完工」工程。旨在檢核營造業未來一年可承攬工程之總額,並保障營繕契約之履約能力,特此公告以下注意事項及申報書表。請各營造業者依照本公告要求準備並提交所需資料。
- 申報書表(灰底加粗文字為應附文件,請依照說明檢附)
- 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CC1或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CE1,或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SC1。(需蓋公司大小章)
- 前一年經會計師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表)影本及資產負債表影本。(影本需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 今年度承攬總額結算表,填寫規則為凡是以開工,並且未進行完工註記之工程都必須列入承攬總額結算表中,且申報期間未承攬工程者尚須填寫,承攬總額結算表須以電腦登打,且總額均填含稅金額,並於負責人欄位中親簽並蓋公司大小章
- 若以開工且未完工工程需「逐案」附上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並且須隨附承攬手冊上該工程之工程記載表,以及未完工工程之合約書正本、影本(合約封面、金額、日期、工程名稱、地點、估驗文件、開工函及甲乙雙方簽章部分),及已估驗部份之統一發票(正、影本)所有影本文件皆須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 若已完工而尚未至工程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竣工註記者,另附該頁「工程記載表影本(需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及完工切結書
- 營造業(綜合/土木/專業)登記證書。(影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與正本相符章)
- 營造業(綜合/土木/專業)承攬手冊。(正附冊皆需隨附)
- 注意事項
- 已於五月底前取得使用執照或申請使照登載竣工日期為五月底前之工程,皆屬於已完工工程,故此工程無須申報。
- 申報項目為已開工且未進行完工註記之工程項目,需隨上述申請書表說明填寫資料。
- 若未申報淨值得依營造業評鑑辦法之「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認定基準第5點規定︰「未達前4款規定條件或於申請評鑑之日(年度)前2年均未申報淨值者,列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營造業法4條第2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
- 若承攬總額超出淨值20倍,得依營造業法第56條:「營造業違反第23條第1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營造業於5年內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 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於5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3年者,廢止其許可。」
檔案下載
- CC1-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修正規定-113119內政部修正版 ODT 32.19KB,下載128次,MD5:42D3F3B41D75C62846A78982AA7A86EB
- CE1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 ODT 27.77KB,下載76次,MD5:2F7F7D4AB8FF9208881149883C7A5550
- SC1-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ODT 26.44KB,下載61次,MD5:7FF513B80BF840BDD8AC522944166393
- 承攬總額結算表 ODT 11.57KB,下載109次,MD5:8B1B0CDD3E4815562D1908156ADE3BA3
- 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 ODT 13.04KB,下載82次,MD5:7C27C1056CB7F7D1677BD055903C4188
- 完工切結書 ODT 6.31KB,下載33次,MD5:3E78C34F19D4A96E374F4100E65F842A
相關連結
- 發布日期:2024/06/1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7/17
- 點閱次數: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