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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 Department of Urban Development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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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都市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

一、計畫緣起

  本市早期之都市計畫係以配合基隆港發展而劃設許多工業區及倉儲區,近年來基隆港面臨轉型契機,首都圈貨港及客港之產業調整下,本市應積極調整產業結構,本府於109年提出《基隆市產業發展策略規劃》,空間面上的土地使用布局與管制應依據其指導實踐;在都市計畫上,為避免零星地的個案變更,有必要擬定檢討變更策略以因應本市都市再生,並提升包含工業區及倉儲區轉型之土地使用彈性與加值需求。
  此外,為國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住宅區)案—(安樂路一段北側乙種工業區變更都市計畫案)」都市計畫變更案,經本府提送至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部都委會)審議後須就本市產業用地訂定變更策略,爰本策略前經本府辦理「擬定基隆市工業區及倉儲區細部計畫案」提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市都委會)審議時併案報告,確立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及倉儲區未來涉及變更之基本通案性原則,並先行提出都市計畫工業區之檢討變更原則。

二、辦理進度

  1. 102年7月30日:部都委會第808次大會第4案(三重都市計畫)附帶決議研提工業區變更通則提會報告,供後續工業區變更案件依循。
  2. 105年2月16日:國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住宅區)案(安樂路一段北側乙種工業區變更都市計畫案)」都市計畫變更案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部都委會請本府研擬本市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
  3. 105年8月18日:市都委會審議「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工業區及倉儲區通盤檢討)案」及「擬定暨變更基隆市工業區、倉儲區及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召開第10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4. 106年5月1日:市都委會第394次會議討論。
  5. 107年至108年期間:研議本案。
  6. 108年6月21日:市都委會審議「擬定基隆市工業區及倉儲區細部計畫案」召開第13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7. 108年12月16日:市都委會第402次會議討論。
  8. 109年8月12日:召開研商會議凝聚府內各單位意見。
  9. 109年9月30日:市都委會審議「擬定基隆市工業區及倉儲區細部計畫案」召開第14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10. 109年10月19日:市都委會第406次會議報告。
  11. 110年8月3日: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報告並提供意見。
  12. 110年11月17日: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報告並提供意見。
  13. 111年6月14日:部都委會第1013次會議報告。
  14. 111年9月23日:核定「基隆市都市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

三、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

  配合基隆市空間暨產業發展定位之調整,本市之工業區其變更策略將以產業發展區位、基地條件、基地規模訂定變更類型及強度。本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以產業使用為原則之基礎上,訂定未來個別土地所有權人依其需求辦理個案變更時,依整體空間發展區位訂有土地使用檢討變更方向。惟部分基地因地形地貌條件或主要計畫已訂有變更條件等狀況下,得適用於特殊規範,此種類型則屬特殊原則。變更位置說明如下: 

  1. 沿海漁港及海洋廊帶區:為發展現代化漁產業及體驗文化,積極轉型海洋產業及遊憩產業,得變更為以漁產業、海洋產業或休閒產業為主之專用區。
  2. 市港核心區:未來將以引進新創產業及生態圈、支援郵輪及觀光產業使用為主,支援性設施與服務為輔,得變更為以新創、郵輪等產業生態圈類型為主,支援性設施與服務為輔之專用區。
  3. 大武崙工業核心與周遭地區:大武崙工業區核心以支援河谷廊帶及市港核心之產業為主,周遭地區則提供因應之住商機能。據此,核心區以維持工業區為原則,周遭零星區域得變更為支援市港核心區之支援性設施與服務。
  4. 北五堵及河谷廊帶地區:為承接首都圈產業東向發展能量並引進國家級投資,倘符合政策需求者得變更為以產業使用為主的分區。
  5. 八堵及暖暖地區:為支援市港核心區及河谷廊帶之產業轉型及發展,八堵及暖暖地區之既有工業區可轉型為高品質住宅吸引首都圈人才移入,故得變更為吸引首都圈及市港核心區人才移入之相關分區。

  其他原則:

  1. 部分產業發展區位有重疊之部份,可依循其中一項符合之變更原則。
  2. 面積小於或等於0.2公頃者多毗鄰密集建成區,已不適再作工業或倉儲使用,得變更為公共設施或併毗鄰分區,另得以都市再生或都市更新方式與周遭土地一同發展。
  3. 依基隆市主要計畫規定應簽訂協議書後得變更使用計有5處,除可依前項產業發展區位及變更原則指導轉型外,亦得依102年6月26日發布實施之「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計畫書規定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後使得都市計畫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4. 依基隆市主要計畫規定應另案辦理者,須依前項產業發展區位及變更原則指示辦理。
  5. 基地坡度大於或等於30%,或位於一級環境敏感區者,以調整分區為保護保育分區為原則,前述條件若屬零星分布者,則應排除開發範圍並降低整體開發強度。

 

檔案下載

  • 基隆市都市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 PDF 5.78MB,下載640次,MD5:9CDAE5177F6D27B3332F191AF4262D37
  • 發布日期:2022/09/2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國土計畫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2/10
  • 點閱次數: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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