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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 Department of Urban Development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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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有違章應如何辦理修繕?

「基隆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所稱之舊有違章建築,係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前之違章建築。本辦法所稱修繕,係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不得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但屋架上之桁條、椽子、屋面板及屋面瓦得全部翻修。 「舊有違章建築修繕」依照下列規定向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申請: 一、修繕之申請人應為該房屋之所有人,並在該房屋內設有戶籍者。 二、修繕期間如發生土地或產權糾紛由申請人切結自行負責。 三、修繕後之房屋結構安全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修繕應依原形原質或相近材料修繕,除支柱外不得使用鋼筋混泥土造。 五、面臨已開闢完成道路之兩旁舊有房屋申請修繕時,如屬應留設騎樓地 段,則應配合留設三.六四公尺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切結書一份。 三、戶籍證明。 四、修繕前房屋現場照片四份。(每份內含正面、側面、背面、屋頂) 五、修繕部分簡圖四份。(每份內含位置、正面、側面、平面)並註明修繕 範圍材質。 六、原有房屋構造及樓層數、面積之證明資料。(建物登記證明或稅捐證明)   前項書表及圖紙,由主管機關制訂,由申請人自行下載列印使用。 ※相關辦法、書表圖紙可至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索取
  • 發布日期:2016/12/3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16/12/30
  • 點閱次數: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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