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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 Department of Urban Development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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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行為應申請建築執照?

(一)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有下列建造行為都應申請建築執照: 1.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2.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3.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4.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二)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所稱雜項工作物包括營業爐灶、水塔、瞭望臺、一定規模之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囟、圍牆、駁崁、高架遊戲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昇降設備、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
  • 發布日期:2016/12/3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16/12/30
  • 點閱次數: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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