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原則
基隆市政府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原則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基府都使壹字第1140261114號函發布全文共五條
|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基隆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所定之鑑定、認定標準及審查之程序等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
| 二、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報請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同意書。 (三)使用執照影本。 (四)建物登記謄本。 (五)鑑定報告(含檢核表)。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
| 三、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所定鑑定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鑑定標的物基本資料。 (二)鑑定範圍。 (三)鑑定內容、項目: 1.混凝土檢測:氯離子含量、抗壓強度、中性化深度。 2.鋼筋檢測:目視檢測、斷面積量測,必要時增加腐蝕速率檢測。 3.損害現象(檢附照片說明)。 4.任一方向地面以上樓層之崩塌地表加速度評估。 5.其他必要之項目。 (五)鑑定經過。 (六)現況勘查結果(含現況照片)。 (七)鑑定結論: 1.應有明確拆除重建或補強防蝕之處理建議。 2.鑑定結果為拆除重建者,應提供三年內該建築物臨時性安全維護之建議。 鑑定報告其鑑定結果由本府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查認定之。 |
| 四、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定混凝土檢測,於受檢測建築物之各樓層取樣數至少每二百平方公尺一件,每樓層不得少於三件,取樣位置須均勻分 布。 |
| 五、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須拆除重建: (一)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樓層平均值零點六kg/m³以上、中性化深度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且經詳細耐震能力評估,任一方向地 面以上樓層之崩塌地表加速度低於一百五十 cm/sec2等三項檢測結果之樓層數與總樓層數之比值(以下簡稱樓層比)達四分之一以上。 (二)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三kg/m³以上且混凝土抗壓強度平均值小於零點四五f'c之樓層比達二分之一以上。 (三)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九kg/m³以上、中性化深度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之樓層比達二分之一以上。 (四)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六kg/m³以上丶中性化深度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之樓層比達四分之三以上。 (五)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六kg/m³以上,且補強防蝕處理費用超過重建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以補強防蝕方式處理,不符經濟 效益。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樓層比之計算,除詳細耐震能力評估應以地面以上樓層計算外;其餘樓層比之計算,應含地下層。 符合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拆除重建者,除依法應檢具之文件外,另應檢具原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提具之補強防蝕處理計畫書圖、估價書及重建費用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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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12/1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2/17
- 點閱次數: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