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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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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申請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主旨:

公告受理「申請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請各土地權利關係人於期限內申請辦理

 

依據:

  •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35條、第37條第4款、第38條。
  •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 申請地區:基隆市各區。
  • 申請範圍與條件:
    • 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之下列土地,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
      • 非都市土地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仍徵收田賦:
        1. 於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 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 都市土地:
        1. 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 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3. 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 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 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6. 上述(2)及(3),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填具申請書,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勘查認定,予以依法課徵田賦:
      • 產權發生異動,新業主取得符合申請條件之土地者。
      • 符合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用地規定,可改課田賦而現課地價稅者。
    • 申請程序:填具申請書(請向轄區區公所索取)。
    • 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建築物應符合土地及建管法令規定:
      • 有建築物者應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建照用途記載「住宅」不符申請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9年8月13日農糧企字第0991019622號函。
      • 如屬民國65年6月1日前已建造完成之舊有合法建築物(房屋),請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戶籍謄本、水費或電費憑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等足資證明建物合法之文件。
    • 受理申請期限:本(113)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
    • 其他未盡事項,請向本府產業發展處農漁管理科或轄區區公所查詢。

 

附件:本府113年3月27日基府產農貳字第1130214992B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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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0327公告 PDF 383.26KB,下載17次,MD5:36ED4D9B871F98486F253A94F9756FA0
  • 發布日期:2024/03/2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3/28
  • 點閱次數: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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