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 公共需用水源地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 公共需用水源地
1、本府105年2月16日基府地用貳字第1050206290B號公告劃定本市公共需用水源地不得私有範圍。
2、本府108年4月公告修正,經濟部106年7月19日公告本市新山水庫蓄水範圍及經濟部106年7月4日公告本市西勢水庫蓄水範圍。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2021/08/1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11
- 點閱次數: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