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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可通運之水道及沿岸依定限度內之土地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可通運之水道及沿岸依定限度內之土地
(1)、本市轄區部分由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管轄,依據經濟部104年6月12日經授水字第10420208070號已公告在案。
(2)、將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本府不再另行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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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1/08/1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11
- 點閱次數: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