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

使用地類別

非都市土地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編定19種使用地類別。除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外,其餘非都市土地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之。各種使用地類別如下:

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七、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八、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九、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十、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一、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二、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三、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十七、殯葬用地:供殯葬設施使用者。
十八、海域用地: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上述各使用地類別容許使用項目請參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範

  • 發布日期:2020/07/0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11
  • 點閱次數:75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