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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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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列管作業注意事項」

一、內政部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列管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使土地所有權人知悉其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特訂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列管作業注意事項」,俾內政部、需用土地人、需用土地人之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作業有所依循。

二、土地徵收管理系統列管之案件如有下列情形,應即每年辦理土地使用情形之公告及通知作業。

(一)於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尚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

(二)已逾徵收計畫使用期限三年仍未完成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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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訂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列管作業注意事項」 PDF 328.45KB,下載159次,MD5:66C6B8DAA465E3B3C7696E9B357CE98F
  • 發布日期:2020/06/0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用地及地價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11
  • 點閱次數: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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