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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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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114年度七堵區地籍圖重測區範圍圖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
一、土地法第46條之1、第46條之2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法令規定。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3年10月30日測籍字第1131555811號函核定基隆市七堵區地籍圖重測範圍。

公告事項:

一、本市七堵區友蚋段赤皮湖小段、樟空湖小段及瑪陵坑段西勢面桶寮小段為日據時期沿用至今之地籍圖,因成圖年代久遠,圖紙伸縮、破損嚴重,且受土地分割、天然地形變遷及人為界址變動等影響,常有圖、地、簿不符之情形,加上施測當時技術、設備及比例尺過小等影響,精度難以符合時代需求,影響公私財產權益甚鉅,為達公平課稅,維護人民權益,並提供精確地籍圖資作為開發建設及建構地理資訊系統之基礎,核定列為114年度辦理重測區域。茲為便利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應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在重測土地之界址點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接受地籍調查。

(二)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未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三)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四)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而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五)土地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六)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7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七)公有土地(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指派人員並持具致地政機關公函到場指界。

(八)地籍圖重測所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應妥為保護,如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者,依「國土測繪法」予以處罰。

  • 發布日期:2024/11/1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測繪處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12/02
  • 點閱次數: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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