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市113年度七堵區地籍圖重測區範圍圖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
一、土地法第46條之1、第46條之2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2年10月31日測籍字第1121555677 號函核定基隆市七堵區地籍圖重測區範圍圖。
公告事項:
一、本市七堵區友蚋段十四坑小段、七分寮小段及鹿寮小段為
日據時期沿用至今之地籍圖,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
破損嚴重,且受土地分割、天然地形變遷及人為界址變動
等影響,常有圖、地、簿不符情形,加上施測當時技術、
設備及比例尺過小等影響,精度難以符合時代需求,影響
公私財產權益甚鉅,為達到公平課稅,維護人民權益,並
提供精確地籍圖資作為開發建設及建構地理資訊系統之基
礎,核定列為113年度辦理重測區域。茲為便利土地所有
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有關應行注意
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接到地籍調
查通知時,應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
私章,在重測土地之界址點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接受
地籍調查。
(二)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未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
,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
第l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三)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
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四)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而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
承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五)土地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法定代
理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六)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
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
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7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
協議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七)公有土地(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
或鄉【鎮、市】有之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指派人員並
持具致地政機關公函到場指界。
(八)地籍圖重測所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應妥為保護,如非依法
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者,依「國土測繪法」予以處罰。
(九)地籍圖重測之結果,地政機關應將有關重測成果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30天,並以
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
議者,地政機關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
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註)書狀。
因此請土地所有權人如收到地政機關重測結果之通知書
時,請在公告期間內前往公告場所閱覽,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十)辦理重測過程中如對重測工作有任何疑義事項,請親至
本市地政事務所或電洽有關承辦人員
(02)24324001#221)詢問,屆時各承辦人員將會對所提
問題及疑義事項詳細解說。
- 發布日期:2023/11/1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測繪處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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