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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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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雙方協議以移轉土地方式終止租約,土地登記原因為耕地租約終止

依內政部110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754號令,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修正如下:

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租佃雙方協議以移轉土地方式終止租約者,依其協議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以登
記原因標準用語「耕地租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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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地字第1100263754號令 PDF 202.66KB,下載115次,MD5:06F4CF2CBF8D8EE1C33AB239CF4E96FA
  •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PDF 75.48KB,下載153次,MD5:98AC04E0551E30C0894324A823E46D13
  • 發布日期:2021/07/1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12
  • 點閱次數: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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