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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雙方協議以移轉土地方式終止租約,土地登記原因為耕地租約終止
依內政部110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754號令,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修正如下:
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租佃雙方協議以移轉土地方式終止租約者,依其協議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以登
記原因標準用語「耕地租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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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1/07/1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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