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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於90年12月31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為104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令修正公布民法第十二條條文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條文中「年滿二十歲」修正為「已成年者」、「未滿二十歲之人」修正為「未成年人」。
上述民法第十二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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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0/10/1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12
- 點閱次數: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