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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規範、常見廣告錯誤態樣」宣導圖卡
廣告刊登守規範
交易安全有保障
不動產經紀業在刊登廣告時
可不能為了吸引消費者就隨便刊登哦~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經紀業的責任有:
1.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2.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3.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
另外「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也屬刊登廣告的相關規範
我們整理了經紀業常犯的刊登廣告錯誤態樣給大家參考
記得在廣告刊登前再多注意一下
免得因違法而受罰哦~~~
- 發布日期:2024/11/3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11/30
- 點閱次數: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