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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合法開業之地政士事務所應於111年6月1日前,完成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並報請本府備查。
按「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23條規定略以,地政士事務所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下稱計畫及處理方法),並應於申請開業時,一併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因此,請於111年6月1日前,完成訂定前述計畫及處理方法,並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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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2/01/2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1/27
- 點閱次數: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