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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電費,如由出租人負擔者,應按夏月及非夏月每度電費上限計收之
依據內政部109年8月14日公告(109年9月1日生效)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增訂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者,應區分夏月及非夏月之每度電費計收金額,但均不得超過台灣電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所稱夏月期間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夏月以外期間為非夏月)
另提供109年修正內容懶人包 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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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住宅租賃契約懶人包 PDF 763.08KB,下載140次,MD5:C1C236020AB4BCCBC7462D13E4CC6C8B
- 發布日期:2022/10/05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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