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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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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租房屋做為員工宿舍,不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換言之,所稱租賃住宅,即是指住宅出租而供居住使用,不論其是否符合建築管理或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舉凡住宅出租係供居住使用者,除第4條規定之情形外,均應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

而有關公(民)營機構提供員工宿舍或藉由承租房屋作為員工宿舍等,其目的及性質與出租不同,因此不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規定。倘若個人名義承租,且符合最終居住使用者,則有租賃條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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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函-公司承租房屋做為員工宿舍,不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 PDF 80.27KB,下載103次,MD5:DCCD6D193C4910F55B0314D56B17763B
  • 發布日期:2019/02/1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7/20
  • 點閱次數: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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