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114年4月18日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業經內政部114年4月18日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公告修正。
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因該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規範明確,刪除「難以繼續居住」等文字,以保障承租人終止契約之權利,爰「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第一項配合修正刪除「致難以繼續居住者」等文字。
二、其餘未修正。
檔案下載
- 1140418-行政院公報 PDF 133.54KB,下載242次,MD5:179B915587063AD88634A75AC237566A
- 發布日期:2025/04/2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4/22
- 點閱次數:2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