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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3年11月21日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11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公告修正。
修正要點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修正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電費由承租人負擔之計收基準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二)增訂包租業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得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三)刪除「難以繼續居住」之不必要文字,以保障承租人終止契約之權利。(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增訂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詳細資料詳附件:
1.內政部公告
2.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3.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_113.11.21公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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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4/12/0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12/03
- 點閱次數:2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