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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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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3年11月21日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11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公告修正。

修正要點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修正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電費由承租人負擔之計收基準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二)增訂包租業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得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三)刪除「難以繼續居住」之不必要文字,以保障承租人終止契約之權利。(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增訂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詳細資料詳附件:

1.內政部公告

2.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3.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_113.11.21公告_

檔案下載

  • 內政部113年11月21日公告 PDF 472.17KB,下載146次,MD5:9428EF67B08AA67ADE1ACC19ABB5ADB6
  •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PDF 410.69KB,下載211次,MD5:1701E51201DA25BE70A349E0EE97B980
  •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_113.11.21公告_ PDF 338.99KB,下載175次,MD5:FB8A6AD429E69FAE30FD57DA127F8078
  • 發布日期:2024/12/0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12/03
  • 點閱次數: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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