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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自113年7月15日生效
主旨: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六點、第十一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十三年七月三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三五O一三三八三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得記載事項第六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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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4/07/1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7/11
- 點閱次數: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