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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自即日生效。
主 旨: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自 即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二五○○九六一二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修正規定
貳、不得記載事項
十、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附件:行政院公報-1120614台內地宇第11201188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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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報-1120614台內地宇第1120118852號函_修正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 PDF 106.02KB,下載74次,MD5:6E329B066B44F87C37B02102A5897E03
- 發布日期:2023/06/1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7/03
- 點閱次數: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