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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原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茲因本(112)年2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租賃條例,將前開規定修正為住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已失其授權依據,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事項。
附件:內政部112年5月19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00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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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3/05/2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7/03
- 點閱次數: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