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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租屋電費新制上路,基隆市市售住宅租賃契約書抽查結果出爐!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租屋電費規定修正,於113年7月15日正式上路,為使消費者於主要通路購得符合法令規定之租賃契約書,基隆市政府於113年8月至9月間抽查勝佳百貨、台豐文具、和大批發文具、久大文具、光南大批發、五南書局及四大超商等計11家銷售通路,部分通路雖仍陳列舊版租約(109年版),惟皆已於租約包裝內附加節錄修正條款(113年版),符合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租屋電費計收標準新制正式上路,規定出租人不得收取超過台電之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每期電費總額,此外,出租人有提供承租人電費資訊之義務,承租人若對租屋處之電費有疑義,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電費資訊。
為保障權益,建議消費者簽約前,至本府地政處官網下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參閱,或至通路購買租約時可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被「最新版」誤導。
2.封面名稱是否為「住宅租賃」契約書。
3.封面是否印製「113年7月8日台內地字第11302639334號函修正」字樣。
4.若為109年版,包裝內須附有113年之修正條款。
另外提醒,住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具消費關係,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出租人所訂租約如有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經限期而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發布日期:2024/10/2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10/22
- 點閱次數: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