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看這邊,契約新修正重點報你知(瓦斯管線問題看這裡)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內政部於105年至107年間陸續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提出許多修正,本處針對各項重要修正提出下列說明:
1. 自105年12月29日起,建商於預售屋進行驗收時,應保證接通自來水、電力管線及達成內線瓦斯管線可接通狀態,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如代墊、預付),收取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假如有巧立名目之情形,一經主管機關查證,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詳細訂約方式,請參考如下:
(1)建商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建商不得向買方收取為接通自來水、電力管線所必要之相關費用。
(2)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示不予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預售屋基地(房地出售)範圍內建商不得向買方收取達成內線瓦斯管線可接通狀態所必要之相關費用;至預售屋基地(房地出售)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瓦斯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的原則商議。
(3)自105年12月29日起買賣雙方訂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至於在此之前訂定的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建商應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2. 內政部100年5月11日研商決議:「提供擔保與被擔保者之公司代表人得為同一人」,自107年9月1日不再適用;換言之,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建商用來保證履約所提出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其擔保者(公司代表人)不得再與建商之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
3. 內政部107年3月12日新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履約保證機制補充規定第二點規定」,其修正內容如下:
(1) 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建商用來保證履約所提出之「同業連帶擔保」中,得連帶擔保之「丙級公司」:設立滿三年,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營業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2) 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建商用來保證履約所提出之「同業連帶擔保」中,得連帶擔保之公司新增限制:
A.提供擔保與被擔保業者之公司代表人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
B.提供擔保之業者,公司章程應有得為同業公司保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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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8/04/2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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