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發生處理方式及各種檢舉管道
當民眾辦理不動產相關事項,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應如何處理? 請以下列情形分析尋求管道:
一、買賣(租賃)不動產時,與經紀業、代銷業、地政士(代書)或建商發生糾紛時,需要諮詢時,請依情況尋求下列單位之幫助:
(一) 1950消費者服務中心
1950特碼專線係政府於民國88年12月6日規劃建置,消費者不需要記憶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冗長的電話號碼,只要拿起按鍵式電話或手機於上班時間撥打1、9、5、0四個碼,就會直接轉接至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處或地政局
經紀業者、代銷業者及地政士(代書)之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地政處(局),且買賣不動產或租賃不動產之相關法規或處理方式皆可以向該單位洽詢。
基隆市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02)2420-1122 #2415、2416 。
(三) 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房屋租賃案件) 。
二、當您發生糾紛,需要向政府機關申訴時:
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規定,消費爭議申訴,必須以書面為之;可至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基隆市義一路1號1樓工商科2號櫃台)填寫申訴資料表(請攜帶購屋契約書或其他佐證資料影本),或逕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站(http://www.cpc.ey.gov.tw/Default.aspx)作線上申訴;倘有任何消費申訴問題可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先後有二次申訴的機會,說明如下:
(一)第一次申訴:消費者得選擇向下列任一機關或單位申訴:
1、企業經營者。
2、消費者保護團體。
3、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
(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專線電話1950)
(二)第二次申訴:消費者在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第一次申訴後,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保官將邀集雙方到府面對面進行會談,並當場進行調處作業。
而當您的調處沒有結果時,可以向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以處理您的糾紛。
三、當您發現經紀業者、代銷業者或地政士(代書)有不法之情事或無牌執業之情形,可以檢附檢舉書及其證明文件,依其轄區親自或以郵遞方式向該縣市政府地政處或地政局提出檢舉,該單位將依照您提供之資料進行調查後,依規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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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7/06/2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7/20
- 點閱次數: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