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

斡旋金小教室

一、何謂斡旋金:

買房子,沒有不討價還價的,可是房子的交易金額龐大,買方難免猶豫,業者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業者發展出斡旋金制度。「斡旋金」乃業者所自創,其為「代買方與賣方協商價錢之用」,為規避民法有關定金規定之適用,無明確定義,且無相關法令足資規範,以致爭議不斷。

根據消基會及內政部所統計之購買中古屋糾紛中,有關斡旋金之糾份比例高居前三名,而為解決此問題,內政部乃依買方保護法規定,公告施行要約書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之附件),並開始規劃不動產承購意願書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依一般實務而言,斡旋金係指買賣雙方關於不動產標的價額意見尚有差距,暫時不能達成共識,但雙方仍有協調一致之可能時,由買方提出部分價金,交由業者作為協調之擔保,以示其購買意願,「斡旋金」在民間習慣上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因為目前斡旋金機制尚無法規定,因此實務上還是要回歸雙方如何協定。
 

二、成交及不成交時,斡旋金各如何處理:

(一)買賣成交時,斡旋金如何處理?

房仲業者表示有三種處理方式,

   1.其一最為常見即斡旋金直接轉為定金處理(業界稱「轉定」);

   2.其二是由總公司統一保管,直到簽定買賣契約書,直接轉為總價的一部分;

   3.其三則是業者直接當成「定金」的概念操作,省去「轉定」程序,減少因法律地位不明,而產生的糾紛。

至於斡旋金轉定後,買賣雙方若反悔,將有違斡旋契約罰則的問題,多數係採取「買方違約賣方沒收定金、賣方違約應加倍返還買方定金」方式處置;當然這牽涉契約自由原則,買方可以依自己的意願,與業者協商違約之方式,而賣方亦可決定要不要同意這份契約。

 

(二)不成交時,斡旋金如何處理?

若在斡旋期限內,賣方反悔不出售時,業者應將斡旋金全數無息返還;至於買方在斡旋期間內反悔終止斡旋時,應如何處理?查斡旋金常會有3到5天的斡旋期限,期限一到,契約當然失效,固無問題,惟買方於期限內後悔不買時,宜類推適用民法委託契約之規定,委託即便訂有期限,委託人也得隨時終止委託。

換言之,付斡旋金後,在賣方未簽收斡旋金前,買方還是可以主張不買,只不過必須考量是否須賠償業者及賣方的損失,這些問題也必須一併注意,但是當賣方簽收斡旋金後,買方便不可主張不買歐。 

 

三、斡旋金糾紛發生:

斡旋金制度是業者自創,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曾多次發生消費之糾紛。首先,業者會先說服買方支付斡旋金,業者再積極去遊說賣方,促成交易完成;而當買賣任一方不打算交易時,業者倘謊稱之前所支付之斡旋金,已轉為定金,如買方反悔不買,則將沒收斡旋金。

為導正「斡旋金」之紛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要求業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應主動告知買方亦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而不需支付任費用,如買方選擇交付斡旋金時,也應確實審閱書面契約,注意是否載明: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斡旋金數額、有效期間、撤回權、違約罰則、是否收取服務費及其收費標準、違約時是否仍要支付服務費,暨其他特殊事項,業者如未遵行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嫌疑,消費者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以上資訊為網路資料彙整收集,僅供參考。

  • 發布日期:2017/06/3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7/20
  • 點閱次數:76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