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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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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房屋時,你所應注意的五四三

一般來說,在一場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最容易出錯進而發出摩擦糾紛情形,是出現在買方出價到簽約的期間,因此歸納出買賣雙方於出價過程中,應注意的諸多”枚角”。

1. 首先,當業者進行銷售過程中,業者應以該標的之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進行解說,其中不動產說明書應陳列之資訊,請參考此篇文章(https://land.klcg.gov.tw/business/More?id=554)。

2. 當買方經過業者充分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後,決定承購而欲進行出價時,業者應提供”要約書”及”斡旋書”供買方選擇(市面上之名稱不一,簡單分類就是一個要付斡旋金、一個不用付,),並進行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3.      而在買方決定好承購價格後,依其簽訂之出價契約類別,簽訂斡旋書則需給付斡旋金,斡旋金之詳細內容請參考此篇文章(https://land.klcg.gov.tw/business/More?id=570);假如簽訂的是要約書時,在賣方同意並簽章後,交付回簽之文件予買方後,雙方才需負簽約之責任;但賣方將要約擴張、限制或變更而為承諾時,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須再經買方承諾並送達賣方。

3.5 而在出價後,倘若您欲反悔時,請注意業者是否已經通知您對方已經簽章(在此之通知,必須是業者將已由賣方簽章之要約書或斡旋書交付予您時,方成立。),如果還沒有收到通知,請以書面的方式註明時間,交付業者撤銷要約書或斡旋書。

4. 一般而言,買方之仲介服務報酬多約定於要約書或斡旋書之條文中,最重要的是,買賣雙方之服務費不得超過整筆交易的百分之六,應由您與業者先協商出適當之服務報酬。(當然,服務報酬多寡也影響到業者辦理案件之情形。)

5. 當買賣雙方達成共識,才能稱之為成交,不只是房屋的買賣價格,就連貸款級數、價金給付方式、房屋遺留物之處分、漏水結構等瑕疵確認皆要合意;因此,倘如您有什麼特別需求,請記得一定要寫在要約書或斡旋書中,勿以口頭方式表達!!。

6. 成交時,買方及賣方應以協議方式決定代為辦理買賣登記之地政士(代書),有關代書之資料請參考這篇文章(https://land.klcg.gov.tw/business/More?id=567);實務上,決定地政士往往是在簽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及”要約書或斡旋書”中,有加入交由經紀業者決定之條款,可以考慮予以刪除。(當然,使用業者專用地政士並非不行,只是任何人將幾百萬的財產託付給他人處理時,往往會想找自己信任的地政士辦理)

  • 發布日期:2017/06/3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7/20
  • 點閱次數: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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