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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7點、第14點經財政部以115年10月1日台財產公字第1153500935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為配合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7點、第14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酌修文字、增訂各機關申請撥用文化資產不動產及住宅主管機關依住宅法第21條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應檢附文件。(修正規定第7點)
二、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自112年8月1日組織調整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修正機關名稱。(修正規定第7點及第14點)
詳細訂定發布內容(含財政部令、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檔。
檔案下載
- 附件01-財政部115年10月1日台財產公字第11535009350號令 PDF 177.65KB,下載30次,MD5:1CCB5419F89C3E20E4D81C64B23E3100
- 附件02-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7點、第14點修正總說明 PDF 50.92KB,下載45次,MD5:23A1288393B0C756A5758C50675833A0
- 附件03-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7點、第14點修正對照表 PDF 217.2KB,下載50次,MD5:8EAD119F6250FEA5EE780C183808381F
- 附件04-第7點附件一修正對照表 PDF 941.78KB,下載35次,MD5:646F8DECB8F65D00342E619D7B79A39F
- 附件05-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7點、第14點修正規定 PDF 780.13KB,下載43次,MD5:2F08049C606F7143D9429185883CD4A3
- 發布日期:2026/10/05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用地及地價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10/05
- 點閱次數: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