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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13條附表,業經內政部114年1月17日修正發布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13條附表,業經內政部於114年1月17日以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於101年修正後,土地徵收補償地價之基準已由公告土地現值改為市價,爰刪除已辦滅失登記土地經回復原狀並辦竣所有權回復登記後,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補償地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二、 增訂祭祀公業無規約、修正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其補償費領取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三、 配合民法、地籍清理條例、祭祀公業條例、土地登記規則、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等有關法令及修正條文第7條規定,爰修正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13條附表)
一、 配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於101年修正後,土地徵收補償地價之基準已由公告土地現值改為市價,爰刪除已辦滅失登記土地經回復原狀並辦竣所有權回復登記後,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補償地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二、 增訂祭祀公業無規約、修正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其補償費領取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三、 配合民法、地籍清理條例、祭祀公業條例、土地登記規則、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等有關法令及修正條文第7條規定,爰修正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13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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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01/2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用地及地價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1/21
- 點閱次數: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