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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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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13條附表,業經內政部114年1月17日修正發布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13條附表,業經內政部於114年1月17日以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於101年修正後,土地徵收補償地價之基準已由公告土地現值改為市價,爰刪除已辦滅失登記土地經回復原狀並辦竣所有權回復登記後,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補償地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二、 增訂祭祀公業無規約、修正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其補償費領取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三、 配合民法、地籍清理條例、祭祀公業條例、土地登記規則、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等有關法令及修正條文第7條規定,爰修正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13條附表)
 
詳細發布內容,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或請參閱附件檔。

檔案下載

  • 1.行政院公報--內政部114.1. 17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號令(修正條文及規定) PDF 345.53KB,下載138次,MD5:D2BE3B9A5C7BA14D1C585D041A491240
  • 2.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PDF 325.69KB,下載122次,MD5:C83ED2131802E6A1485733ED8DBD2B6A
  • 3.其他事項說明 PDF 91.49KB,下載91次,MD5:61883791D1F764D751D307A659344A80
  • 發布日期:2025/01/2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用地及地價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1/21
  • 點閱次數: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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