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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需地機關(單位)、學校為辦理撥用公有土地時,檢具之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若都市計畫發佈日期於94年8月4日以後者,需檢具94年8月4日前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沿革及法律依據相關證明文件,以符實際
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如附件)。
附件: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
資料詳洽:地用科黃淑卿
聯絡方式:02-24201122分機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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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4/12/0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7/16
- 點閱次數: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