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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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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52條之2規定讓售之國有耕地,國產署業專案核准得按核准範圍辦理分割,並由國產署各分署逕洽土地轄管地政事務所辦理。

1.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12月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00350920號函辦理。
2.依國產法第52條之2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於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
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國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
售。復依辦理國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國產法第52條之2規定之不動產讓售案
件,由國產署各分署執行之。且國產署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0月13日農企字第1030729624號
函釋,以103年11月17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25530號函通案核示國產署各分署辦理民眾依國產
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購國有非公用土地,經審認符合國產法第52條之2得予讓售之國有耕地為一宗土
地之部分者,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逕洽土地轄管
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事宜。此類案件後續將由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依上述規定審辦,並檢具上開
103年11月17日函及分割文件洽土地轄管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事宜,無須由國產署個案核定。

承辦人:地政處地籍科技士羅錦誦
24201122#2413

  • 發布日期:2014/12/0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測繪處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7/16
  • 點閱次數: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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