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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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價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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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領對象 |
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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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 |
1、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
1、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正本。但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1)外國人應檢附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旅外僑民應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出具之華裔證明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3)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4)香港、澳門居民應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5)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2、國民身分證住址與補償清冊住址不符時,應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住址)及現址之戶籍謄本,如統一編號相同或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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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權利書狀或權狀遺失切結書 |
1、土地如經分割尚未換發新權狀者,先向所轄地政事務所換領,或於領款時繳交舊權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還地政事務所作廢,並製作新權狀後,再通知領取。 2、權狀遺失時以切結書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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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他項權利清償證明、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 |
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時,須檢附。並得就徵收土地檢附部分清償或塗銷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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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機關之同意文件 |
有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者須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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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印鑑證明、公證書、認證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委託他人領取時,須檢附上項文件之一。但權利人親自到場,經核對身分無誤,得免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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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1)委託書(委託他人領取者須檢附) (2)授權書(旅外僑民授權國內親友領取者須檢附) (3)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及影本(經法院拍賣或經形成判決確定者須檢附) (4)破產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土地屬破產財團所有者須檢附) (5)清算人資格證明及印鑑證明正本及影本(土地為經撤銷、廢止登記或解散之公司所有者須檢附) (6)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 |
1、解散之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 2、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於地籍清理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前經公產管理機關辦竣清理確定其權屬者,得提出審查完畢之證明作為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餘應依其類別檢附文件: (1)合名會社(無限公司)、合資會社(兩合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 (2)有限會社(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或株主名簿,即股東名簿)。 (3)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株券(股票);其比例不明另辦理協議者,應另行檢附協議書。 (4)組合(合作社):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組合登記簿謄本、組合員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組合員名冊、組合員認繳社股金額證明;其比例不明另辦理協議者,應另行檢附協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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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承人(所有權人死亡時) |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
1、為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倘就該戶籍謄本之內容未能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時,應檢附其他戶籍資料,以資佐證。 2、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於部分繼承人申請按應繼分領取徵收補償費時,未能會同之繼承人得以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如其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未能檢附時,於不影響申領人應繼分之判斷原則下,得免檢附。 3、本項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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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繼承系統表 |
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之繼承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製作,並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切結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時,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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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繼承權拋棄書及拋棄繼承權人印鑑證明、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遺囑或遺產分割協議書 |
合法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開始之日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之前者,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之文件;繼承開始之日在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之後者,拋棄繼承權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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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文件 |
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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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 |
1、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法人領款時,須檢附法人登記證明及其代表人資格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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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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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之正本及影本 |
1、公司法人領款時須檢附。 2、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之影本或抄錄本應由公司切結「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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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祭祀公業法人章程、圖記及代表人印鑑式、法人及代表人印鑑章、代表人切結書 |
1、祭祀公業法人領款時須檢附。 2、祭祀公業法人章程無明確規定領取徵收補償費事宜者,代表人領取徵收補償費須檢附切結書,切結「祭祀公業法人章程無明確規定領取徵收補償費事宜,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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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證明文件 |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無統一編號者須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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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文件 |
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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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祭祀公業 |
1、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派下員名冊、不動產清冊 |
須經民政機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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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派下員同意證明文件 |
如有派下提出異議者,經管理人就領取徵收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者,或未選定管理人須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時須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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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人切結書 |
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無明確規定領取徵收補償費事宜者,管理人領取徵收補償費須檢附切結書,切結「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無明確規定領取徵收補償費事宜,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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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文件 |
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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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神明會 |
1、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章程、信徒或會員名冊、土地清冊 |
須經民政機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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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徒或會員同意證明文件 |
如有信徒或會員提出異議者,經管理人就領取徵收補償費事宜召開信徒或會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者,或未選定管理人須經信徒或會員全體之同意時須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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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人切結書 |
神明會無規約或章程、規約或章程無明確規定領取徵收補償費事宜者,管理人領取徵收補償費須檢附切結書,切結「神明會無規約或章程、規約或章程無明確規定領取徵收補償費事宜,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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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文件 |
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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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寺廟 |
1、寺廟登記證 |
1、寺廟負責人領款時須檢附。 2、寺廟登記證須未經註記為私建或公建寺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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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寺廟圖記或印鑑證明書及負責人印鑑式 |
負責人領款時須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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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
寺廟登記證無統一編號者須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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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文件 |
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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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耕地三七五承租人 |
1、耕地租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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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文件 |
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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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改良物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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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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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
1、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正本。但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1)外國人應檢附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旅外僑民應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出具之華裔證明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3)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4)香港、澳門居民應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5)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2、國民身分證住址與補償清冊住址不符時,應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住址)及現址之戶籍謄本,如統一編號相同或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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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權利書狀、權狀遺失切結書或其他證明該建築改良物為其所有之證明文件 |
1、權狀遺失時以切結書代替。 2、未經登記之合法建物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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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他項權利清償證明、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 |
徵收建築改良物設定有他項權利時,須檢附。並得就徵收建築改良物檢附部分清償或塗銷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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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文件 |
參照領取地價補償費之規定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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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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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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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
1、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正本。但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1)外國人應檢附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旅外僑民應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出具之華裔證明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3)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4)香港、澳門居民應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5)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2、國民身分證住址與補償清冊住址不符時,應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住址)及現址之戶籍謄本,如統一編號相同或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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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切結書 |
由領款人具結「如具領後,第三人提出異議或誤領補償費經調查屬實,自願交還,如因導致第三人損害時,願負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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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改良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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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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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 |
指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驗證,並由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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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
1、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正本。但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1)外國人應檢附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旅外僑民應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出具之華裔證明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3)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4)香港、澳門居民應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5)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2、國民身分證住址與補償清冊住址不符時,應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住址)及現址之戶籍謄本,如統一編號相同或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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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業損失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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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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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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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稅繳款書影本 |
設籍課稅者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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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
1、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正本。但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1)外國人應檢附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旅外僑民應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出具之華裔證明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3)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4)香港、澳門居民應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5)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2、國民身分證住址與補償清冊住址不符時,應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住址)及現址之戶籍謄本,如統一編號相同或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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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章或設籍課稅者之店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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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遷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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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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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
1、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正本。但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1)外國人應檢附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旅外僑民應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出具之華裔證明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3)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4)香港、澳門居民應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5)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2、國民身分證住址與補償清冊住址不符時,應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住址)及現址之戶籍謄本,如統一編號相同或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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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遷移前後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1、領取人口遷移費時檢附。 2、本項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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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切結書 |
由領款人具結「如具領後,第三人提出異議或誤領補償費經調查屬實,自願交還,如因導致第三人損害時,願負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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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8/0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用地及地價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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