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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非都市土地劃分11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102年10月23日新增)、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其下編定為19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海域用地(102年10月23日新增)、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依據「區域計畫法」等規定,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如下:

    一、定期變更: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區域計畫每5年定期通盤檢討後須變更分區的土地,應依變更分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分區類別。

    二、隨時變更:

    (一)申請開發案件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二)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各目的事業所需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地政電子謄本使用電子簽章及電子憑證機制,透過數位電子簽章取代傳統書面文件及簽名、蓋章制度。依據電子簽章法賦予其一定之法律效力,亦即與紙本之地籍謄本具相同效力。

    目前地政電子謄本已於網站提供受理單位辦理查驗功能服務,網址:https://ep.land.nat.gov.tw/EpaperDoc/MainNew,民眾可提供列印出之紙本謄本最後頁之檢查號資訊或依網站領件區謄本「申請進度查詢」裡下載之加密檔上網辦理查驗,系統即會回應該謄本之完整資訊於網頁上提供查閱比對。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測繪處理科
  • 1.地政電子謄本是電子簽章法通過後,政府地政單位為落實免書免謄本證之政策,使用政府GCA電子憑證作為網路核發之謄本有效性識別。
    2.經由網路所核發之各類地政電子謄本,和一般謄本的差別,是此類謄本的真偽識別,主要在於民眾自行上網申領下來之含有電子簽章之地政電子謄本,若將地政電子謄本解開電子簽章後列印,其內容內會有一行謄本檢查號或二維條碼,讓取得謄本的單位或機關可以上網去驗證該份謄本的真偽。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測繪處理科
  • 1.登島採捕紫菜及其他水產品,限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三月,並僅限設籍基隆之漁船

    2.基隆嶼周圍保護礁禁漁區禁止使用網具漁船進入作業,僅可使用友善漁法例如:一支釣

    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
  • 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
  • 1.了解保育區開放期間:每年4月-10月間,早上7點到晚上6點。

    2.潮間帶需有導覽人員帶領進出,潛水需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能力證明。

    3.詳請規範請參考公告修正「基隆市望海巷潮境海灣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有關限制事宜」。

    4.請至基隆市海洋保育區網站預約,網站將於4月前發布開放預約消息。

    5.如有相關疑問,請洽產業發展處 海洋科承辦

    02-2422-5800

    服務時間:09:00-12:30,13:30-17:00。

    潮境保育區宣導文案:https://www.klcg.gov.tw/tw/economy/2646-298061.html

    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
  • 八斗子遊艇泊區管理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海洋及農漁發展科,泊位申請相關事宜,請於每日08:30-12:30;13:30-17:30 來電洽詢,現場管理單位(悠遊館)連絡電話:02-2469-5092及0965-333-291,謝謝您!


    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
  • 團體或個人申請辦理水產動物增殖放流,應於放流日十日前,於水產動物海域放流申請網站(https://www.123.fishingharbor.tw/index.php)申請,述明放流物種數量、放流方式(如係船放,請於「放流方式」之「其他」欄位補充敘述搭乘船隻編號與船名),上傳資料包含養殖物種種苗來源、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接受教育訓練證明,申請完後由放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審核通過始得為之,並於放流日後3日內上傳有海域放流權責人員、魚苗在內並清楚標示地點之相片2張。

    放流非屬第四點主管機關所定建議增殖放流之種類或地點者,應另填具相關生態習性佐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若放流方式為租用『娛樂漁業漁船』或『特定漁業漁船』從事水產資源增殖放流時,依《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措施》之規定,請至以下網站申請許可

    https://faejb.fa.gov.tw:8443/BoatManage/pages/index.jsp

    許可後請將相關許可文件於當天出示予海巡人員,出港搭乘人員須與申請之資料相符。

    增殖放流之時間與地點,需依據放流物種之棲息環境及習性等生態特性擇訂,建議增殖放流之種類及地點如附表一。用於增殖放流之水產動物物種,應經評估調查為放流地點之原有分布種類,並為本地種;禁止使用外來入侵種(如紅鼓、金頭鯛)、雜交種(龍虎斑)、基因轉殖種或其他不符合生態保育之物種。

    紅鼓https://reurl.cc/Q5Q15M

    金頭鯛https://gisd.biodiv.tw/details.php?id=1703

    龍虎斑https://reurl.cc/74xZEb

    用於增殖放流之親體、種苗活體,應確保健康無病毒害,其來源限由領有陸上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之養殖場、政府機關設立之養殖、試驗或學術機構、或專科以上學校提供。

    魚苗放流相關檔案:

    https://www.klcg.gov.tw/tw/economy/2646-298059.html

    相關法規:

    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https://www.fa.gov.tw/view.php?theme=FisheriesAct_LAW&subtheme=&id=11

    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措施

    https://www.fa.gov.tw/view.php?theme=FisheriesAct_RULE&subtheme=&id=505

    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
  • 依據113年12月25日台內韌字第1131240326號修正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入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前項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役男申請時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兵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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