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陳○○君與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為委託銷售房屋發生爭議,經陳○○君依法提出申訴,本府發函通知雙方於114年9月12日召開協商會議,請雙方前來本府說明案情及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法,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是日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