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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象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消費爭議申訴協商會議。

消費者葉○○君與欣象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為購買演唱會門票發生爭議,經葉○○君依法提出申訴,本府發函通知雙方於113年4月2日召開協商會議,請雙方前來本府說明案情及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法,欣象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是日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

  • 發布日期:2024/04/02
  • 發布單位:消保官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4/02
  • 點閱次數: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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